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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对于“营改增”政策的解读和应对建议受到了企业的热切好评,在交流环节,企业代表就5月1日“营改增”落地后遇到的新问题与专家进行了交流,专家也一一给予了解答。
问:我单位是钢结构企业,在“营改增”之前,材料部分按17%交增值税,安装部分按3%交营业税。“营改增”后,合同中一部分是材料、一部分是安装业务,应该怎么纳税?
答: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有定论。钢结构企业既销 售货物又提供服务,按税法规定属于混合销售。财税(2016)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:“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,为混合销售。从事货物的 生产、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,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;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,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。”因此, 可以按照税法规定,如果贵公司主业是销售货物,那就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;如果贵公司主业是服务,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。不过,现在各地政策不同, 有的可以按合同约定分开计算。因此,在不同的地区还要和税务部门具体沟通。
问:施工企业多数是按照施工进度收款的,怎么来界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?
答:收款就发生纳税义务。有很多企业认为,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按照合同规定,比如合同中规定某年某月某日结构封顶,甲方付款50%,这就发生纳税义务。这种想法实际上是不对的,没有付款就没有纳税义务。
在这里要注意的是,企业不能为了“应付”“营改增”将自身利益放在后面,而是要把企业利益放在第一位,以此为基准约定付款条件。
问:“先开发票,后给工程款”是建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,在新税制环境下,容易导致销项发票有了而进顶发票还没有,这种情况怎么办?
答:这个问题比较复杂,问题的本质是建筑施工企业普遍“弱势”。大家都知道,增值税是流转税,企业税负要多方考量,在这种情况下,施工企业为什么不能让分包企业也先提供发票。当然,这只是一种思路。对于这个问题,我的建议是:给甲方开发票千万不能太早。
举例来说,7月份开的发票要在8月15日以前报税,如果到7月29日甲方还没付款,就会产生虚开发票的风险。因此,必须要和甲方商定好付款条件。
问:项目是老项目,但今年又有新的分包,新的分包合同是后签的,分包要按照老项目还是新项目来核定?
答:税法规定,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,界定的是项目,不是总包和分包。也就是说,项目是老项目,分包就一定是老项目,不管什么时候进场,都是在为老项目提供服务。
目前,全国只有深圳和北京的规定有所不同。深 圳规定,总包、分包分别按开工日期来核算。北京规定,对于没有施工许可证的项目,总包是老项目的,分包如果是5月1号以后开工的,要按新项目核算。对于这 一点,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,选择与甲方协商,以清包工、甲供材等方式维护自身利益。